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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防火间距

  1、合理布置建筑总平面布局和功能区域划分应在建筑之间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以消除或减少建筑物之间 及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和火灾危害。同一企业内,若有不同火灾危险的生产建筑,则应尽量将火灾危险性相同的 或相近的建筑集中布置,以利于采取防火防爆措施,便于安全管理。易燃、易爆的工厂和仓库的生产区、储存区 内不得修建办公楼、宿舍等民用建筑。

  2、乙(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 不宜(不应)小于30m.除甲类仓库和室外变配电站外,厂房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D=d+K1+K2;式中:D—最小防火间距d—参考间距(高层厂房或仓库:13m;甲类仓房:12m;其他建筑:10m.) K1、K2—修正系数,耐火等级1-2级取0,3级取2,4级取4。